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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扩大“近亲属”的范围

日期:2019-11-08 来源:柯直 访问:5778



中国经历无数变化,唯一不变的是源远流长、生生不息的血缘关系,比如,我们经常会称自己为“炎黄子孙”,这种血缘理性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华传统文化中,它在近亲属关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形成和发展起来,以其自然属性为基础,首先表现为伦理关系,然后才成为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世界上很多国家均没有“近亲属”的法律概念,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哪些亲属叫“近亲属”? 哪些亲属人员为“家庭成员”?2019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第八百二十二条中,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从上面的条款上可以得出,在民法领域,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排除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曾孙、外曾孙、玄孙、外玄孙等”为“近亲属”及“家庭成员”法律范畴之内。

从社会伦理道德和明确权利义务的角度上考虑,本人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将“近亲属”范围改为“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这样可以将“直系亲属”中的“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曾孙、外曾孙、玄孙、外玄孙等”都涵盖在“近亲属”的范围内。理由如下:

1、将“近亲属”范围扩大到全部的“直系血亲”,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尊奉的传统美德,弘扬尊老敬老的优良文化传统。 从法理学上来说,法律具有指引作用,扩大了近亲属的范围,拉近了几代人心与心的距离,有利于积极对祖父以上的直系血亲进行赡养、照顾,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2、将“近亲属”范围扩大到全部的“直系血亲”,有利于理顺祖辈与孙辈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其他近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三顺位监护人,不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见近亲属在成年人监护权获得上的法律地位。其次,“民法总则继承编(草案)”第九百零六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可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故法定继承实质上包括的范围为近亲属,扩大近亲属的范围,有利于廓清法定继承中祖父以上无法继承的障碍。当然,本条也应作相应的修改。最后,在《刑事诉讼法》中,扩大近亲属范围可以扩大证人保护范围,有利于保障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消除证人作证的顾虑,促进证人履行作证义务,进而便于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保障法律统一、准确实施。

3、对近亲属关系的认定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伦理和现实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的寿命也在不断增加,人类平均寿命从2000年的63.9岁提高到如今的69.3岁;而且在5g时代的历史潮流面前,万物互联打破了医疗上的局限性,未来必定是一个超越空间束缚的世界。现在人们对于四代同堂甚至是五代同堂都习以为常,未来定会产生许多多代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等”排除在“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之外,从情理上、伦理上难以相容,容易导致立法和社会实际情况脱节,所以有必要借此机会扩大近亲属的范围。

最后,本人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第八百二十二条修改为: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直系血亲、配偶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视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作者/柯直   系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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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目前有关“近亲属”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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