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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一对夫妻诉讼离婚,都不肯抚养孩子,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2-05-09 来源:武汉新洲法院、阳逻信息网 访问:684



     近日,新洲区法院邾城人民法庭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树立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承担父母责任,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新洲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件经过

孩子是上天赐给父母最珍贵的礼物。在我们以往的印象中,夫妻离婚一般都会为争夺抚养权而争执不下。但现在也不乏夫妻双方都想推卸责任,不愿意抚养孩子的现象。

近日,新洲区法院邾城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七年,分居时便将年仅4岁的孩子交由奶奶抚养,孩子6岁时便跟随姑姑到市区学校读书,随其姑姑生活至今。孩子的姑姑虽然能够给孩子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但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孩子存在严重的消极情绪,甚至有轻生的念头。

2022年2月,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夫妻是在外打工相识,交往了数月后,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婚后,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男方沉迷赌博不顾家。为此,夫妻矛盾加深,开始分居。对于抚养孩子,双方都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不想承担责任。

孩子的经历是令所有人心疼的,面对年幼的孩子,承办法官内心很沉重,思索着如何才能让孩子有个好的归宿?

孩子的父母都在外地,于是,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男方是因为自己的工作收入不稳定,父母年纪大,无力帮忙照顾孩子而不想抚养。女方是考虑到自己目前收入低、生活条件有限,并且有再婚的打算,所以想让男方抚养孩子。

鉴于此,承办法官与双方反复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承担起父母责任,尽最大努力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将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案件结果

最终,夫妻双方调解离婚并同意履行抚养孩子义务。由于孩子长期与男方家人生活在一起,目前生活学习环境已经稳定,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每月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承办法官考虑到,这一案件不仅仅只涉及两个成年人的婚姻问题,更涉及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新洲区法院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这对父母“依法带娃”,承担起父母责任。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到“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充分履行带娃职责的新时代。这从法律的角度告诉我们,作为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能只管“生”不顾“养”;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除了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供给之外, 更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其高质量的关爱和陪伴,增强孩子对父母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孩子的内心是非常渴望得到父母的关爱,原生家庭环境、父母婚姻破裂给孩子心理上造成的伤害,很可能需要用一生去治愈。抚养教育孩子是为人父母的必修课和必答题, 良好的家庭教育、幸福的家庭环境能够温暖孩子的一生。希望所有的父母都能够承担起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责任,不轻易放弃婚姻、家庭和孩子,用智慧和包容化解生活中的矛盾,用责任和担当扛起家庭的重担,用真爱和陪伴浇灌孩子的成长之路!

法条链接

【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家庭责任】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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