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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诉离婚

日期:2019-06-11 来源: 访问:1207



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一方或双方向法院起诉。现就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简述如下:

一、起诉离婚的条件(详情请点击:起诉离婚条件)

起诉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或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定不予受理 。

二、起诉离婚程序(详情请点击:起诉离婚程序)

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分为三个阶段,即起诉、审理、判决。起诉离婚的案件,起诉一方是原告,被诉的一方是被告。起诉离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⑵ 没有登记结婚的,应有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⑶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⑷ 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有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⑸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⑹ 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明,起诉不要求分割财产的不必提交; 

⑺ 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生证,如起诉不要求判决子女扶养问题的不必提交; 

⑻ 其他证据。 

三、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详情请点击: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㈠ 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㈢ 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⑴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⑶ 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⑷ 被告被监禁的。

㈣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㈤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四、起诉离婚的证据(详情请点击:起诉离婚证据)

起诉离婚的证据主要包括:⑴ 结婚的证明材料; ⑵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⑶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⑷ 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⑸ 子女状况;⑹ 财产清单;⑺房产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五、起诉离婚的费用(详情请点击:起诉离婚费用)

起诉离婚时,原告需要向法院交纳离婚诉讼费,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案件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对于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的诉讼费为每件50~30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六、起诉离婚时间

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如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离婚诉讼的二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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