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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奇案】丈夫出轨,无辜妻子错在哪?

日期:2019-08-15 来源:文/《中国妇女》杂志记者 王艺潼 访问:5042



  肖芳芳走出调解室,深深地吸了一口气,她如释重负。当初发现丈夫出轨,气愤之下她找家人陪同去找“小三”,险些害了大家。

image.png (摄影:柯直)

丈夫异样,妻子发现端倪

肖芳芳和刘立洲的婚姻还没走过七年之痒,便岌岌可危。或许因为两人相识于“相亲”,相处时间又不长,所以婚后才发现彼此不合适。后来肖芳芳怀孕生子,她以为刘立洲会对她好一点,但丈夫只关心儿子,对她依旧不闻不问。

好在公婆对肖芳芳不错,除了帮忙照顾孩子,也会批评儿子。但在刘立洲看来,这都是因为妻子在背后说坏话所致,两人为此经常吵架。两年前,刘立洲以工作繁忙,需要住在单位为由不回家。肖芳芳和公婆都劝他,为了孩子好好过日子。刘立洲不为所动,甚至回家看孩子的次数也渐渐少了。肖芳芳十分疑惑,向她和刘立洲共同的朋友打听,得知丈夫已经与一个叫林秋月的女人生活在一起了。

说起林秋月,肖芳芳更是气愤万分。林秋月是刘立洲的生意伙伴,几年前刘立洲曾带着肖芳芳和几位同事,去林秋月家里聚餐。当时,林秋月一口一个嫂子叫着,肖芳芳对她的印象还不错。

肖芳芳终于明白,正是因为丈夫有了婚外情,才看她不顺眼,对她诸多挑剔,甚至找茬吵架,以此为不回家的借口,去与林秋月同居。公婆好言相劝,希望儿子回心转意,但没有任何效果。

心中愤懑的肖芳芳,在与哥哥肖伟恒、表弟李杨吃晚饭时,说起丈夫出轨的事。兄弟俩见她受了委屈,一致表示要帮她取得刘立洲出轨的证据。于是饭后,凭着肖芳芳的记忆,三人一起找到了林秋月的家。肖芳芳拿着丈夫遗落在家中的钥匙,轻而易举地打开了林秋月家的房门。

当时,刘立洲和林秋月已经熟睡。眼前这一幕彻底击垮了肖芳芳。看到妹夫真的出轨,肖伟恒和他撕扯起来,肖芳芳和表弟李杨打了林秋月几巴掌。双方冲突激烈,邻居叫来了物业工作人员,在他们的调停下,才渐渐平息下来。

 image.png(摄影:柯直)

提出离婚,丈夫要求赔偿

第二天上午,林秋月到派出所报案,称肖芳芳与两名男子非法侵入住宅。因为房子是林秋月一人所有,肖芳芳三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受到派出所民警的传唤。民警考虑到他们态度较好,且事出有因,三人承认未经允许闯入住宅后,办理了取保候审。

这样一出闹剧,让肖芳芳狠下心,直接到杭州西湖区法院起诉离婚。让她没想到的是,案子还没开庭,刘立洲就找到她,称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但肖芳芳将家事闹到派出所,又犯了刑事罪,需要赔偿他200万元,否则,林秋月会以刑事自诉方式,告他们非法入侵住宅,追究其刑事责任。

听到这些,肖芳芳更加生气。明明刘立洲出轨在先,自己还没追究他的赔偿责任,他却反咬一口。肖芳芳本来想拒绝,但又考虑,如果林秋月追究哥哥和表弟,自己岂不是害了家人。但若给刘立洲200万元,这笔钱等于给了林秋月,肖芳芳不甘心。

就这样耗了两个多月,直到官司开庭。见双方互不相让,法官对他们进行了多次调解。肖芳芳聘请了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作为代理律师。因为双方各有理由,调解进行的并不顺利。

后来,柯直律师找来肖芳芳的公婆,还让他们把孩子带了过来。父母的劝说、儿子的啼哭,终于让刘立洲有所触动。他承认自己并不想要这笔赔偿,是因为林秋月坚持不赔偿就让肖芳芳他们承担责任,他才提出这样的要求。

看到刘立洲开始动摇,法官和律师又从孩子未来成长过程离不开父亲为切入点,提出如果肖芳芳承担刑事责任,对孩子也有影响。刘立洲同意劝说林秋月,不再追究肖芳芳等三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2019年7月,西湖区法院出具调解书,肖芳芳和刘立洲离婚,儿子跟随母亲生活,刘立洲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婚内财产各自一半。

image.png (摄影:柯直)

遭遇出轨,冷静合法取证

柯直律师解释说,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法律上对于住宅的界定不仅仅局限于字面上的意思,还包括租住的小隔间、前店后铺的小店等,都属于住宅范围。也就是具有供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地点、场所,都是非法入侵住宅罪中指的“住宅”。

出租人擅自进入承租人的房屋、离婚后分开居住擅自进入原房屋这两种情形,也都属于“非法侵入”,都有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这条罪名成立与否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只有严重妨碍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才属于犯罪。

在这个案子里,肖芳芳侵入的住宅属于林秋月所有,虽然刘立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林秋月非法同居,在起因上存在过错,但刘立洲和林秋月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肖芳芳等三人未经林秋月同意,深夜进入其住宅,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虽然肖芳芳使用刘立洲的钥匙打开房门,但非法入侵住宅罪保护的是住宅安宁权,因此肖芳芳采用任何方式进入房内,其行为都违背了林秋月的意思。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应采取非法手段,应当选择合法途径取证。首先要固定易失证据。对于出轨一方与情人来往的短信、邮件内容、聊天记录等,最好委托公证机构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时也要尽量自己固定保存,手机短信、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其次是文字证据。包括婚外情曝光初期,出轨方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文字材料,或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单位的处理决定,以及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还有视听证据。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或出轨方与情人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而现场证据,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记录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未经允许侵入第三人住宅,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在家里安放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则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第三人居室内两人亲昵的照片不合法,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是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合法。这里所说的窃听设备,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等,经公安机关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的窃听专业器材。没有信号接收的录音设备,不属于此列。

此外,委托鉴定后得到的结论,也属于合法证据,证明力较高。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用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申请鉴定。

 

提示语:对于出轨一方与情人来往的短信、邮件内容、聊天记录等,最好委托公证机构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时也要尽量自己固定保存,手机短信、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文/《中国妇女》杂志记者 王艺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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