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94号
【审理日期】2013.03.25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离婚纠纷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9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谷晓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阳,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我与被告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16日生一子,取名蒋某某。婚后没有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没有责任心,不去工作长期玩耍,我为了养育孩子被迫外出打工,为此我们经常吵闹,2013年2月18日晚,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我赶出家门,同月21日我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综上,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小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结婚证原件一本,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蒋某辩称:我与原告张某2000年认识,恋爱时间长,婚前感情牢固,婚后生有一子;我并不是原告讲的整天无所事事,2000年至2005年我分别在陈家河、马合口派出所作户籍协管员;2006年在凯升影楼打工;2008年在贵州与人合伙开影楼,2011年影楼倒闭后我就回到桑植,在此期间原告在长沙打工,回到桑植后我就在家带孩子并在我母亲开的麻将馆帮忙。2013年2月18日晚,原告吃完宵夜后因琐事找我吵架,因为我睡着了被吵醒,口气不太好,原告就生气去宾馆居住,后原告又去长沙打工并提出离婚。我认为我们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小孩很聪明,我愿意去找事做,担负起男人的责任,请法院给一次机会,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蒋某没有提交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5日在桑植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7年4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某。婚后为改善家庭环境,2008年被告去贵州和他人合伙开影楼;2009年原告去长沙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2011年被告生意失败回到桑植,在家带孩子并在母亲开的麻将馆帮忙,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长沙打工,2013年2月4日原告回桑植过春节,同月1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后原告又去长沙打工并提出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了解、恋爱时间较长,婚前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聚少离多,是因为改善家庭环境外出打工,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自2011年来,被告由于生意失败在家带孩子,没有去务工,导致原告没有安全感,对被告产生信任危机,但是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愿意改正,担负家庭的责任,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谷 晓 玲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 力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