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县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3)长法民初字第01160号
【审理日期】2013.07.15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法民初字第01610号
原告余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晓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中梁、人民陪审员董树德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我和被告杨某某于1997年2月自愿登记结婚,1997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名杨某。2000年5月19日,我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杨某由被告抚养。但是,被告不履行抚养责任,致使杨某很小就辍学并流浪社会,为了杨某的健康成长,现要求将女儿杨某变更为由我抚养。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和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1997年1月30日生育一女杨某。2000年5月1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杨某由被告杨某某抚养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将子女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其抚养,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否则不予变更。原告余某某诉称被告不履行抚养责任,致使杨某辍学并流浪社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无充分的理由,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晓亮
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
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艳